原|2019-06-12|浏览:49
6月10日16时许,宁波绕城高速公路前洋互通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两车刮擦轻微事故,车损不大,人员也无大碍,但其中一名男司机因穿高跟鞋被交警罚款50元。
6月12日,从高速交警宁波支队二大队了解到,被罚男司机白某当时穿着一双红色皮鞋,长尖头、高跟。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2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赤脚、穿拖鞋或者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处理事故时,白某表示,车上其实有平底鞋,但图省事没有换。他承认自己开车时车辆往右靠了,所以刮到了旁边车道行驶的车辆。“虽然法规对于穿高跟鞋的高度没有明确规定,但白某所穿鞋的长度与跟的高度都超过了普通鞋,在车辆紧急制动时势必会影响安全操作,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执法。”办案交警向澎湃新闻表示。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全国多地都有司机不能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但鲜有对高跟鞋的高度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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