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3-05-21 07:54:59|浏览:97
1、贮存水泥应防止风吹、日晒和潮气的侵袭,也不得和其他化学材料、农药、油类及挥发性物质混放一起。
2、大批水泥应迅速存入密封干燥的仓库内。仓库不得漏雨,并有防潮、隔热措施。地坪要满铺一层红砖或木板上铺油毡,并高出地面30cm以上,以隔绝潮气。
3、每批入库水泥应分别存放,严禁混放,并应有标签注明生产厂、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和入库日期及数量。
4、堆放高度以10袋为宜,离墙应有30cm以上距离,以防受潮。堆放应按使用顺序或到货先后次序排列,先到先用,避免长期积压。
5、在露天临时存放水泥时,时间不宜过久,并应存放在地势高、干燥、运输方便和周围排水良好的地方,垛底要高出地面至少30cm以上,并要铺满一层红砖或木板上铺油毡,堆垛上部应用防雨篷布盖严。
6、水泥贮存时间不能过长,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按出厂日期算起),在正常干燥环境中,存放3个月,强度越降低20%。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时,必须进行检验,按重新确定的实际强度等级使用。如发现水泥受潮、结块、变质现象时,其出厂时间虽不足3个月,亦应经鉴定试验,确定其强度等级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