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2-03-02 14:53:58|浏览:54
1、《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