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1-04-20 17:19:52|浏览:32
李某锋在山西省清徐县凤仪北街某酒吧喝酒时,因多次搭讪在该酒吧打工的被害人张某某遭拒,恼羞成怒,以侮辱性语言辱骂张某某,继而起身到其停放在酒吧外的车上取出三棱刀返回酒吧,刺向张某某腹部,致张某某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李俊锋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该起犯罪是李某峰缓刑考验期限内所实施。
2020年12月2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俊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被撤销缓刑后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锋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4月19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法庭,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李某锋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