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伤医案维持原判:被告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9-07-03 14:47:48|浏览:65

2019年7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利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陈建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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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被告人陈建利故意杀人一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建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陈建利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围绕上诉人陈建利的上诉理由,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检察员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经查,陈建利之女在莱钢医院出生两天后因病抢救无效死亡,陈建利不认可医院关于女儿死因的说法,要求医院赔偿,但拒绝医院提出的先通过尸体鉴定确定医院责任再商谈赔偿的意见,在与院方长达数月的交涉中因双方分歧较大,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本案案发前,陈建利得知医院拒绝其调解要求后,产生怨恨情绪,进而产生杀害李宝华报复医院的念头。李宝华作为一名儿科医生,并不负责医患纠纷的调处,其对陈建利之女的救治行为,系正常的履行医生职责的行为。莱钢医院及新兴派出所的调处行为是否适当,均不能成为陈建利杀害医护人员和对陈建利从轻处罚的理由。陈建利预谋报复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其在医院通过杀害特定医护人员发泄不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原审判决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建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利在公共医疗场所公然行凶,持砍刀砍击被害人头部十三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并阻止他人救治,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jouth
07-03 14:47优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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