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之知,当代中国刑法学界,张明楷教授的学术地位已经相当巩固。毫无疑问,张明楷教授是一个非常勤奋的学者。在我的书架上,摆放着张明楷教授的如下书籍:刑法格言的展开,未遂犯论,外国刑法学,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刑法原理。不难发现,张明楷教授的书籍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书籍大多以专著为主,几乎没有与他人合著或充当书籍的主编;二是书籍大多坚持连续的学术观点,不存在矛盾和含糊之处,如张教授在其著作中,始终坚持的便是结果无价值论;三是对所谓学术权威,坚持以理服人的学术态度,既不妄自菲薄,无原则地逢迎,更不会无原则地反对。在我看来,正是上述学术态度,使得张明楷坚持的一系列学术观点逐渐为理论与实务界所接受。与其同时代的其他学者却大多缺少持之以恒的学术体系,最为关键的是,大多数学者甚至缺少必要的学术专著以阐释其自认为科学合理的学术观点。换句话说,在目前的刑法学界,很可能只有张明楷教授一人通过其各种学术专著,持之以恒地将其坚持的学术观点展现给读者。
同为法学界大佬,张明楷和刘凤科可以说某些观点上有很大出入,二人有点“对立”的意思。张明楷59观点里面的: 甲、乙为走私,共同出资向丙雇了一条船。甲走私的是*品,乙走私的是淫秽物品。甲乙二人成立走私*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以强奸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由甲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甲、乙都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甲承担强奸致死的责任,乙承担抢劫致死的责任。刘凤科287考点里面的: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
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