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演唱“小小新娘花”“伤心城市”“这条街”等歌曲出名的歌手云菲菲最近遭遇了不大不小的烦恼,自去年以来,市场上又出现了一个也叫云菲菲的歌手,唱着跟云菲菲一样的歌曲,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搞不清哪个是真的云菲菲,为此,云菲菲及其签约公司鸟人艺术将假冒云菲菲的歌手卞苡然及其签约公司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云菲菲通过录制大量的个人专辑及持续的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上加一线公司安排其签约歌手卞苡然使用艺名云菲菲从事演艺及各种宣传活动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后来的卞苡然就是以前的云菲菲的故意,并意图割断云菲菲与其本人的市场联系,抢占本属于云菲菲的市场份额,客观上足以引起消费者将云菲菲与卞苡然相混淆。另外,上加一线公司将云菲菲在先使用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艺名云菲菲作为商标申请在第41类现场表演等服务项目上注册,显然侵犯了云菲菲的在先权利,故上加一线公司的该商标不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同时云菲菲对其艺名的使用不等同于作为商标使用,因此该种使用方式与上加一线公司注册的商标无关。据此,法院综合考虑云菲菲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主观过错程度、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云菲菲和鸟人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等因素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艺名云菲菲进行演艺活动;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中华演出网上删除为被告卞苡然以云菲菲为艺名推广的涉案商业演艺活动广告,删除涉案百度百科云菲菲词条及云菲菲百度贴吧,从中国网、金鹰网、新华网、南方网、看看新闻网、中国江苏网、大众网、东方网、华龙网、人民网等十家网站上删除涉案《歌手云菲菲名字和歌曲版权声明》。
二、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中国网、金鹰网、新华网、南方网、看看新闻网、中国江苏网、大众网、东方网、华龙网、人民网等十家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云菲菲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云菲菲及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消除影响。三、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云菲菲、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四、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云菲菲、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合理支出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