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歌手孙楠将前妻买红妹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所有。在起诉状中,孙楠首次证实他与买红妹在去年3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目前,北京朝阳法院已受理了此案,而这起夺子事件也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2009年3月23日两人协议离婚,原因是“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协议还约定,二人的儿子、女儿均由买红妹抚养,孙楠定期支付抚养费。2010年11月,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著名歌星孙楠将前妻买红妹告到法院, 要求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所有。孙楠提交法院的起诉书首次证实,其与买红妹早在2009年3月协议离婚。此前大多坊间传闻,未曾获当事人亲口证实。起诉书内容不很长,只称孙楠与买红妹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2009年3月23日两人协议离婚,原因是“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协议还约定,二人的儿子、女儿均由买红妹抚养,孙楠定期支付抚养费。孙楠在起诉书中称:“现在我认为孩子由我抚养更适宜。”因此他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面对孙楠的起诉,买红妹还没有做出回应,而孙楠的行径也被许多网友认为其太过薄情寡义,做人不能太孙楠。
争抚养权的不利因素:
1、三岁儿童不适宜父亲抚养
据悉孙楠和买红妹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是有书面协议的,并且根据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上述协议也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孙楠要求行使对于儿子的抚养权,就必须要求撤销或者变更此前的有关子女抚养的书面协议。而要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就必须举证证明原协议本身存在不合法问题,或者举证证明出现了买红妹不适宜继续抚养儿子的重大事项。如果不存在上述事项,那么孙楠就无法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协议。其次,王律师认为孙楠和买红妹的儿子只有3岁。根据事情常理,无疑跟着母亲更适宜孩子的成长。而法院决定抚养权的根据也就是事情常理的判断。所以,一般而言,法院根本不可能将3岁的儿童交给作为父亲的孙楠抚养。
2、孙楠起诉理由不充分
孙楠以前妻5个月不让他探视孩子,以及他探视孩子前妻买红妹报警为由,称剥夺了作为父亲应有的探视权,而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其实这属于探视权的剥夺,却并非成为前妻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重要事项。并且,买红妹也可以提出,探视时期是否合理的情况。探视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比如,孩子休息了,再比如正学习在不方便等等。
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王律师表示:“法官最看重的一是,孩子的现在,是否由当事人抚养合适,比如经纪实力,比如孩子成长情况。再比如抚养人是否有虐待孩子的情况。第二,是孩子的将来,由当事人抚养是否有利于孩子将来的成长。
从目前的状况看,买红妹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并且并没有虐待孩子的迹象。尽管有说3个月没有回家,法官也会酌情考虑,是偶尔如此还是经常。从资料上显示,尽管孙楠长期无法得到探视权,以及买红妹有三个月没有照顾孩子但托付给父母或者亲友照顾,孙楠想要夺回抚养权胜算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