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
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2015年12月18日,《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琼瑶胜诉。[2]
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
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
一审判决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3] 。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再次上诉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4]
案件证物编辑
庭审开始后,琼瑶的代理律师在宣读完起诉书后,宣读了琼瑶致法官的亲笔信。琼瑶在信中说:“于正所写的《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雷同部分,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可以说,《梅花烙》的所有故事情节,几乎都被抄袭完了。如果不是《梅花烙》的20集不够长,不够于正抄袭的,估计他还会抄更多。”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既然没有发表,于正是如何接触到的?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于正曾有过接触,因此琼瑶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今年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21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
案件的其他4方被告:万达影视公司、湖南经视、浙江东阳欢娱公司和东阳星瑞公司也均否认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展示了大量涉及剧情、人物关系图谱等大量证据。此次审理中,琼瑶一方聘请中国电影文学协会副会长汪海林,担任文学助理协助律师。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5] 。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双方律师采用了播放视频、展示作品节选等电子方式予以说明。
琼瑶
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包括《梅花烙》原著、剧本摘录、权利声明书,以及《宫锁连城》的剧本、完整样片等。琼瑶的另一名律师王利岩展示了《梅花烙》的人物关系图谱,并结合图谱对《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王利岩又将《宫锁连城》的人物关系图谱、故事情节与《梅花烙》相比较。她指出,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已经诞生,从《宫锁连城》的21个桥段中不难看出,《宫锁连城》就是抄袭了《梅花烙》。
于正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对《梅花烙》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这三个问题均存在很大疑问。对于《梅花烙》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权利声明书的关联性不认可。于正的律师指出,于正从小到大可能受到琼瑶的影响,但其借鉴的却是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也就是说,于正借鉴的情节,是很多作品中都存在的,绝非仅仅是《梅花烙》所有。琼瑶所主张的21个桥段,在包括《雍正王朝》、《红楼梦》、《京华烟云》等作品里都出现过。
案件结果编辑
2015年12月18日,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