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重庆法院网看到,丰都法院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裁定对被申请人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据悉,这是该院接受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而采取的首起诉讼财产保全。
记者在该起案件中了解到,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避免赢了官司却依然维护不了权益的窘境,向丰都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招商银行上海某支行的存款1000万元。然而,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此前,法院允许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现金担保、实物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模式比较单一,且诉讼成本较高,保全申请人往往因无法提供合格担保物放弃财产保全。收到保险公司保单保函后,丰都法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系平安财产险的一种,该险种已经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法律规定,遂做出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存款进行了冻结。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诉讼保全,均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以等值现金或无权利负担的土地房产提供担保给本来就因诉讼承担压力的当事人增加了负担,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诉讼保全须财产担保的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高昂”的制度,现实中也出现了较多的因债权人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