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首次被丰都法院纳入保全担保

2015/7/30 13:55:53作者:F3-panli…来源:伊秀娱乐网
近日,记者从重庆法院网看到,丰都法院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裁定对被申请人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近日,记者从重庆法院网看到,丰都法院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裁定对被申请人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据悉,这是该院接受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而采取的首起诉讼财产保全。

记者在该起案件中了解到,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避免赢了官司却依然维护不了权益的窘境,向丰都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招商银行上海某支行的存款1000万元。然而,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此前,法院允许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现金担保、实物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模式比较单一,且诉讼成本较高,保全申请人往往因无法提供合格担保物放弃财产保全。
庆幸的是,原告得知平安产险于今年5月份推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单保函作为一种与现金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既不会占用公司资金,且诉讼成本较低。于是,原告在平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收到保险公司保单保函后,丰都法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系平安财产险的一种,该险种已经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法律规定,遂做出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存款进行了冻结。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诉讼保全,均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以等值现金或无权利负担的土地房产提供担保给本来就因诉讼承担压力的当事人增加了负担,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诉讼保全须财产担保的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高昂”的制度,现实中也出现了较多的因债权人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

全国人大代表康为民建议,从立法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诉讼保全中建立“保险担保”机制,明确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保全担保,并商中国保监会等修订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在现有的诉讼担保方式下,增加一种由保险公司担保责任保险的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具体而言,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尤其是对于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或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的形式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即由申请人出具的其与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的诉讼担保保险合同后,可视为有效担保。同时,中国保监会需监督保险公司规范管理,制定这类保险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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