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北京检察”发布消息: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经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根据现有证据,于9月4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张默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今年7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北京”证实,张默和另外两名友人于7月29日因吸毒被警方查获。经初步审查,张默等对吸食大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三人尿检均呈大麻类阳性。据张默交代,3人曾10余次在张默或友人吴某某的居住地吸食大麻。随后,张默和吴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值得一提的是,此番已算张默的“二进宫”,2012年他曾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而从警方公布的细节来看,张默等3人系朋友关系,曾10余次在他或吴某某居住地吸食大麻,因此,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