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有的军人家属婚前只是对军人爱慕,却根本不了解军婚面临的现实困难,思想准备不足,等婚后碰到具体困难时就会束手无策甚至失望而懊悔,这些都会导致问题。
军人结婚的有关规定
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小编有一些军人朋友,他们当中有很多家庭都曾出现过婚姻危机,有不少都有过离婚的尴尬。作为保家卫国的军人,由于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奉献给了国防事业,从而导致了婚姻危机。那么,军婚面临的困难到底在哪里,该如何预防婚姻危机呢?
两地分居:
虽然国家和军队对军婚的保护有非常好的政策,也有不少家属随军。但大部分军人都不得不面临两地分居的困苦,就算家属随军了,军人也很少有时间和家属在一起。
两地分居的夫妻,思恋是甜蜜的,但长长的思恋却是苦涩的。从而产生了这样那样的矛盾,比如无法解释的误解、无法排解的孤独、无法解决的生活困难等等。
军人不善于处理家庭问题:
军人长期在部队服役,缺少与家人的磨合。一方面缺乏处理家庭问题的经验,也缺乏处理家庭问题的时间;再一个方面部队培养出军人的直线思维,也让军人在处理家庭问题的时候缺乏艺术。
军人家属不善于与军人的父母相处:
由于军人一方在部队,一般来说,军人的家属与军人父母相处的时间很少。原因是:一方面生活习惯不同观念不同,再一方面缺乏军人这个纽带在身边,也使得军人家属与军人父母相处缺乏沟通与融合。
军人与家属缺乏磨合沟通: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军人服役期间,军婚还能够维持;当军人退伍或者转业后,反而出现了离婚,这是为什么?
这是因为军人的大部分时间或者几乎全部时间都奉献给了部队,军人与家属缺乏磨合沟通,而军人在服役期间,由于相处的时间少反而有种小别胜新婚的感觉;但当军人转业或者退伍后,与家属在一起的时间长了,从而很多生活上的问题暴露出来,这时候由于以前的磨合沟通不够从而导致了矛盾累积后爆发了。
军婚的基础不牢:
这个是非常现实的困难,军人基本上没有恋爱的时间,很多都是见过几次面就结婚了。这会导致的问题是,军婚缺乏较长时间的婚前磨合,相互之间的性格脾气和生活习惯等等都缺乏了解磨合的过程,再加上婚后也缺乏磨合,很容易导致问题。
特别是有的军人家属婚前只是对军人爱慕,却根本不了解军婚面临的现实困难,思想准备不足,等婚后碰到具体困难时就会束手无策甚至失望而懊悔,这些都会导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