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详细为你解答

2016/5/6 14:11:10作者:CYL16-ye…来源:伊秀情感网
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双方,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基于平等、互信、互助、协商一致原则,对婚姻关系及其成立、变更、终止等一系列过程所做的约定。

婚姻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双方,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基于平等、互信、互助、协商一致原则,对婚姻关系及其成立、变更、终止等一系列过程所做的约定。

目的:
1.给婚姻约定规则,以期共同遵守,预防婚姻法律风险
2.维护双方合法权利,和谐婚姻关系,促进共同发展
原则:
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协商一致
注意事项:
1.双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签约;
2.双方在协议中须体现各自的真实意愿;
3.遵循法律,不得有违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规定;
4.讲究道德,不得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5.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样书格式编辑
一、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的观点。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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