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但是,女方怀孕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因此,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该法条的限制。
关于女方婚后与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此批复是针对1950年的婚姻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款“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所提出的!1980年婚姻法第四章第第二十七条与新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都与1980年的婚姻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款相符,后两条还多了一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 “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的情况。法院就应受理,更充分符合了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法律这样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离婚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有一些特殊原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不受限制:一是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是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是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是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本案中,女方违背了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非婚子女,本人起诉离婚,应当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受理,如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