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是指以存在一定男女性关系的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情人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未婚男女关系,二是一方或双方系已婚男女关系。其合法性、违法性引起社会争议。
今天在本文中讨论的情人是指以存在一定男女性关系的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情人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未婚男女关系,二是一方或双方系已婚男女关系。上述两种情况的合法性、违法性,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均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未婚男女的“情人开房”,多数观点是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自从1994年以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以来应该是属于合法的了,这是一个默示类的,法律进行了一些规避的讲法,但是在立法,可以看出其对婚前同居合法性的依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违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既然我们的宪法,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违法,就只能认为,至少法律是默认同居合法的。过去的非法同居的说法在法院立案案由中已取消,不再适用,因为同居关系无法定论为合法同居或非法同居。
据此,一男一女有婚姻证住在一起叫合法同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没有婚姻证的男女同居既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法律禁止,属于不违法同居,但是不属于违法同居。违法同居,与不违法同居区别在于,是否属x.j易或是否属重婚,违法同居受法律干预。没有婚姻证的未婚男女开房,如果是两情相悦的男女住在一起系合法同居,如果是以性关系为主要目的的金钱交易属违法同居。前者可以,后者不可以。
笔者观点: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婚男女开房如果没有x.j易,因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领取结婚证同居而不合法;因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违法。
二、一方或双方系已婚男女的“情人开房”,因法律明文禁止性规定而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 :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上法律规定直指已婚男女与除夫妻之外的异性开房的不合法性,对此观点没有争议。
因此,一方或双方系已婚男女的“情人开房”,以金钱交易为目的的无证婚姻也好,二奶也好,卖淫嫖娼也好,把人类高尚的爱情生活附之于金钱,有悖伦理道德,无论何种情形下都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无论道德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上讲,都应当予以禁止,以净化社会风气,保证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情人开房”是否需要立法禁止,公民应如何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国家应怎么做?公民应怎么做?
这是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问题。公权和私权之间有严格的划分界限,公权不能随便进入私权,如果随便进入私权就是对人权的一种暴力侵犯。“情人开房”,这个问题完全属于私人自由的范围。无论立法允许,还是立法禁止,都是笑话,所以国家采取了规避的做法,不能说不是个明智之举。我们认为,在公民自由和社会风气之间做选择,更应该鼓励自由。人类所追求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是为了达到人类自由的状态,这是中国人权自由的一大进步。它的法理依据在于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做,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给执法机关的,执法机关不可以做。但执法机关却留下了一个左右为难的尾巴,无婚姻证男女可以租出租房,但宾馆里男女开房间还要婚姻证,此举不合法却有道理。主要理由就是放开合法同居,禁止违法同居。执法机关“犹抱琵琶半摭面”,在私权的空间又留下了公权的影子。从国家考虑,凡事都有利有弊,国家立法要看利大还是弊大,是否要将一个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高度,以法律予以规范,应权衡利弊得失。从公民个人考虑,两个人在一起同居之后毕竟是一种不稳定的、不合法的婚姻关系,两个人一旦发生矛盾就可能出现很多法律问题,如非婚生子女、财产等。总之,无论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都是为了达到人们的自由解放。凡是与这个目标相抵触,其它一切目标都排在次位。
结论:未婚男女的情人开房“不合法、不违法”;
已婚男女的情人开房“不合法,也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