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互赠礼物被认为是感情甜蜜关怀体贴为爱付出的表现。那么分手后,赠与的贵重礼物可以要求返还或是需要返还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看着桌子上摆放的钱包、手表、皮带等物品,小诺(化名)的心里感到既可笑又伤心。她与前男友晓明(化名)相恋了1年半,可在分手后,晓明竟然向她索要了曾经送给自己的单反相机和项链,而小诺在羞愤之余也向前男友要回了自己给他购买的东西。
已谈婚论嫁 却无奈分手
谈到晓明这个人,小诺表示他对自己其实很好,一直都很用心,要不然两个人也不能走要结婚的那一步。可就在7月4日,晓明的一个举动让她彻底改变了自己的看法。
4日晚上,晓明约小诺出来吃饭,吃饭时晓明对小诺提出了一个请求:希望能归还自己送给她的单反相机和项链。
“听他说完那句话的时候,我真的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是,我承认,那单反相机和项链都是他买的,花了差不多1万块钱,可是他已经送给我了啊,难道分手后就得要回去?我真的太惊讶了,这还算男人吗!”小诺对记者说。
女孩气愤之余也讨回礼物
小诺当时很气愤,同时也感到很伤心。然而面对前男友这样的举动,她也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
“我当时和他说,要他把我送给他的手表、钱包还有衬衣什么的都还给我。既然他这么无情无义,那我也不用客气,我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一口气。”小诺气愤地说。
7月23日,记者看到了小诺从前男友晓明那讨回的东西。桌子上摆放着一个钱包、一条皮带、一块手表、一件衬衣还有一个小沙漏。
23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晓明,他承认小诺是自己的前女友,不过谈到两人讨回互相馈赠的礼物时,晓明拒绝发表自己的看法。
律师咨询:恋爱时赠与的贵重礼物分手后能要回吗?
小江很喜欢小薇,恋爱期间没少买礼物给她。什么衣服啦,饰品,香水,贵重的如手机珠宝首饰啦,过年过节出去旅游也都是小江开销。几年下来,这些花销达到了六七万块钱,开销上去了,小江与小薇的感情却没有升温,今年,两人分手了。小江非常难过,他找到小薇表示,分手时每个人的自由,但必须返还这几年花销在她身上的物品,或者折价。但小薇不同意,她觉得,这些都是恋爱期间小江自愿送的,不可能返还。
小江诉至法院,要求小薇返还礼物及用于小薇身上的开销。他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互赠礼物被认为是感情甜蜜关怀体贴为爱付出的表现。那么分手后,赠与的贵重礼物可以要求返还或是需要返还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于认定双方在恋爱期间所给付的礼物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彩礼?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赠与,属于赠与合同,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一般不予返还。
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如果没有结婚或离婚,给付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小江起诉要求小薇返还礼物这一诉请不能得到支持,由于其主要是发生在日常开销中的赠与行为,不具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故适用赠与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给付合同,主要受《合同法》调整。
编辑寄语:
恋人之间相互往来为培养双方之间的感情交流而赠送的物品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是爱情甜蜜的见证,一般属于赠与性质,双方可以不予以返还。但贵重的珠宝首饰,以缔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金钱应是彩礼,按照《婚姻法》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来调整。
自然,爱到深处,情深意切时的恋人们对于礼物的赠与问题一般来说是不会考虑太多,作为支出财物方一般是比较被动的,因为在恋爱时每个人对于感情都会有美好的设想才会心甘情愿付出。要提醒的是,赠与方在支出大笔财物时对于这一付出的结果有所考量,明了后果,留下些凭据易无可厚非,不失为对婚姻期望的慎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