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原告小田与被告小开相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个聪明可爱的男孩。2009年,小开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在军天湖监狱服刑。长期的分居生活加上独自抚养儿子的艰辛,让小田感觉婚姻不幸,遂于今年6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
基于此案被告的特殊身份,承办案件的法官们详细查明事实情况,决定在监狱开庭审理离婚纠纷案,并在开庭前与监狱工作人员、离婚双方联系沟通。
审理中,小开对自己之前的违法行为很后悔,觉得对不起妻儿,只期望自己刑满释放后能够好好的抚养儿子,但小田离婚的意愿非常坚决。最后两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等小开出狱后再将儿子交其抚养。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小田离婚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从法律上讲,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小田的离婚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五条,符合法律的规定。
总之,原告的请求合情合理,理应准予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