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负责拟订提高全市质量发展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品牌战略;组织品牌产品创建工作;承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负责建立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研究分析全市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
(三)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负责区域性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制修订和发布工作;负责管理采标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建立全市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体系;监督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过度包装、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负责能效标识和能源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五)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活动;管理和监督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工作;编制和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纤维及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八)组织协调和查处生产领域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认证认可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活动和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活动;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负责跨区域质量案件的协调和查处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指导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